• 退出
  •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新闻 > 行业新闻

    6月起,未通过节能审查项目不得开工或投产!!!

    据了解,此次颁布的新修订《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第2号),再次明确将节能审查意见作为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

    注: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6年第44号)同时废止。

    《办法》主要修订了四方面内容。

    1、加强政策有效衔接。进一步明确节能审查工作导向,加强《办法》与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政策的有效衔接,突出重点控制化石能源消费的导向,在节能报告编制和审查中对项目的化石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消费、原料用能、碳排放等数据提供和应用提出要求。

    2、补充完善制度要求。明确部门管理职责,加强协调联动。优化节能审查变更、节能验收、节能审查意见逾期、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项目条件等既有制度,完善节能报告编制和审查要求,补充跨区域和打捆项目审查、项目数据调度等必要管理规定。

    3、调整优化重点环节。将省级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5000吨标准煤提高至1万吨标准煤,提升高耗能项目节能审查工作质量和效率,确保管精管好。聚焦节能审查行政许可关键环节,要求节能审查机关制定并公开服务指南,细化审查受理、逾期重新审查等环节规定,强化节能审查服务和工作指导要求。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将节能审查有关情况作为节能监察和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形成闭环管理。进一步明确未批先建、未按规定进行节能验收、提供虚假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规定。

    发改(1).jpg

    来源:国家发改委官网

    相关阅读

    为你推荐

    行业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