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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1日起,黄冈全市将陆续禁止采砂!!!

    4月10日,湖北黄冈市人民政府发布《2023年汛期河道和水库禁止采砂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发布。《通告》指出,黄冈市今年5月1日入汛,全市境内中小河流和水库禁采期为5月1日至10月15日以及相应河段河道水位超警戒水位时,长江干流禁采期为6月1日至9月30日以及相应河段河道水位超警戒水位时,巴河上巴河大桥以下河段实行修复性禁采。

    《通告》要求,4月30日前,全市中小河流、水库内采砂船只及机具必须停止采砂,撤离河道;5月31日前,长江干流采砂业主应当按要求停止采砂作业,将采砂船只撤离作业区。采砂业主撤离现场前,必须清除弃料、堆体等行洪障碍物。对船舶检验证书和船员证书等有效证件齐全,具有完全自航能力的采砂船只,由交通运输、海事部门会同水利和湖泊部门指定地点靠岸停靠锚固;对我市境内发现的“三无”采砂船舶,由水域所在地政府组织,交通运输(海事)部门牵头,公安、水利和湖泊、市场监管等部门配合,依法予以清理、取缔。

    《通告》强调,不按规定停止采砂作业,不按要求撤离采砂船只及机具,逾期不按规定清除弃料、堆体等行洪障碍物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止、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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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汛期河道和水库禁止采砂的通告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高新区管委会、黄冈白潭湖片区筹委会、白莲河示范区管委会,市直相关单位:

    为切实保障我市境内长江、中小河流和水库防洪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巴河上巴河大桥以下河段实行修复性禁止采砂的通告》(黄政发〔2015〕23号)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在汛期内全市境内长江干流、中小河流和水库内禁止采砂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市境内中小河流和水库自2020年5月1日至10月15日禁止采砂活动, 长江干流自2020年6月1日至9月30日禁止采砂活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临时延长禁采期。

    二、巴河上巴河大桥以下河段实行修复性禁采。

    三、2020年4月30日前,全市中小河流、水库内采砂船只及机具必须停止采砂,撤离河道;对船舶检验证书和船员证书等有效证件齐全,具有完全自航能力的采、运砂船只,由交通运输、海事部门会同水利和湖泊部门指定地点靠岸停靠锚固;对无船舶证和无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船只,一律视为行洪障碍物予以清除出河道、水库管护范围。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采砂业主撤离现场前必须清除弃料、堆体等行洪障碍物。2020年5月31日前,长江干流采砂业主应当按要求停止采砂作业,将采砂船只撤离作业区,在指定地点集中锚固;外籍采砂船只全部劝离出黄冈境内。

    四、因堤防加固、整治疏浚河道或航道等公益性采砂以及因重大项目建设需要临时采砂的,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和程序报批。

    五、汛期河道、水库禁采及清障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按照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长江、中小河流及水库禁采和清障工作负总责,及时组织水利和湖泊、公安、交通运输、海事、应急管理等部门和沿河乡镇(街道)、村(社区),依法履责,强化措施,确保禁采和清障到位,确保河道安全。

    六、对违反本通告,不按规定停止采砂作业,不按要求撤离采砂船只及机具,逾期不按规定清除弃料、堆体等行洪障碍物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止、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非采入刑”司法解释,追究刑事责任。对阻碍、威胁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设立举报电话,接受广大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投诉、举报和监督。

    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20年4月26日

    来源:黄冈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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